(2016)晋042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梁号诉王亚楠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号,王亚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930号原告:梁号,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王亚楠,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原告梁号诉被告王亚楠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梁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号负担。审判员 侯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志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