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刑执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征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津0225刑执0004号罪犯刘征,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县。2016年9月26日本院作出了(2016)津0225刑初492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罪犯刘征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罪犯刘征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征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