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牛家庆、江德全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家庆,江德全,罗正光,罗正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刑初1030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家庆,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江德全,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现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正光,男,1992年9月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彝良县,现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正勇,男,1997年10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彝良县,现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6年6月2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家庆、江德全、罗正光、罗正勇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昌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家庆、江德全、罗正光、罗正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牛家庆、江德全、罗正光、罗正勇结伙袁友(另案处理)至本市梧桐街道启新学校对面西瓜棚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拴在大棚内的德国杜宾犬一只。经鉴定,被盗的杜宾犬价值320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各退赔被害人林某损失80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牛家庆、江德全、罗正光、罗正勇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被告人牛家庆、江德全、罗正光、罗正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估价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家庆、江德全、罗正光、罗正勇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一起,窃得财物价值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已作赔偿,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家庆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江德全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三、被告人罗正光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四、被告人罗正勇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卫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峰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