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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7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梁成丽与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丽,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7469号原告:梁成丽,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关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成丽诉被告沈阳苹果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6元,减半收取2450.3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梁成丽承担。审 判 长  周楠代理审判员  栾岚人民陪审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