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李和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李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川1302执1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李和平,男,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刑庭移送与被执行人李和平罚金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和平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刑庭移送申请执行李和平罚金一案,执行��的为30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2488.0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魏川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