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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8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陈加法与连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法,连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8193号原告:陈加法,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连金民,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加法与被告连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加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金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加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要资金分别于2014年12月27日、2015年5月8日、2016年2月5日各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计借款30000元。三笔借款双方均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偿还借款。被告连金民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即借条3份,以此证明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7日、2015年5月8日、2016年2月5日各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计借款30000元。三笔借款双方均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系被告以借款人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因需要资金分别于2014年12月27日、2015年5月8日、2016年2月5日各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合计借款30000元。三笔借款双方均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出具借条3份交原告收执。被告出具借条3份交原告收执。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至2016年2月。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被告未能偿还。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不定期有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20日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金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加法借款3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连金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云凤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