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91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湘楚诉房产局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湘楚,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房地产管理局,刘宇,蒋荣,钟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91行初4号原告刘湘楚,男,汉族,汨罗市人。被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为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法定代表人施建军,该局局长。第三人刘宇,男,汉族,汨罗市人。第三人蒋荣,女,汉族,汨罗市人。第三人钟文秀,女,汉族,汨罗市人。在本院审理原告刘湘楚与被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刘宇、蒋荣、钟文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湘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湘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除。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方 明代理审判员 周 亮人民陪审员 柳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