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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48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影与杨会保、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影,杨会保,刘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4876-2号原告:陈影,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杨会保,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彩霞(与杨会保系夫妻关系),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影与被告杨会保、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