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6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青州市天泰发达饲料有限公司与刘建英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天泰发达饲料有限公司,刘建英,韩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677-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天泰发达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育铭,经理。被执行人刘建英,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庆友,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二、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王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