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11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桂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陈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家明,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家正、于小燕,该××员工。被执行人陈桂林。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桂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协议:一、被告陈桂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2011年8月20日至2016年8月19日的物业服务费4706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海通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1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