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阮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某,阮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5执518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阮某。本院在执行谷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阮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行审67号裁定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对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执行中的查明情况本院亦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俊彦审判员 蔡保荣审判员 孙合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书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