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勇与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陈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003号原告:张勇,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佳,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张勇与被告陈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7日,被告陈佳向原告张勇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该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勇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陈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