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执46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刘小会与许海龙婚姻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会,许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462-0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会,女,汉族,出生1987年09月26日,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被执行人许海龙,男,汉族,出生1987年01月15日,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刘小会申请执行许海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发现本案被执行人许海龙该是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小会该是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少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学金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信义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