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民终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文超与高加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加加,李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2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加加,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超,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保林、常志凯,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加加因与被上诉人李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3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