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5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长玉与被告徐少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玉,徐少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5037号原告吴长玉,男。被告徐少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玉与被告徐少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