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34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尚某某。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尚某某送达了传票及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七日内向申请人刘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尚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6执恢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