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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17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玉琴与崔世茂、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琴,崔世茂,宋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7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玉琴。被执行人崔世茂。被执行人宋桂英(系崔世茂之妻)。陈玉琴与崔世茂、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204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崔世茂、宋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玉琴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2年3月15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崔世茂、宋桂英返还陈玉琴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1、2016年9月2日,向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崔世茂所有的苏M×××××北京现代牌汽车(未能实际扣钾)。2、2016年9月23日,将崔世茂、宋桂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9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逾期,本院将对其共有的位于泰州市姜堰区王家舍3幢209室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书房屋,依法评估、拍卖。3、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苏1204执17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共有的上述房屋。执行中,另查明,本院已受理多起以崔世茂、宋桂英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结。2016年10月24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提出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抵押的房屋和被查封的机动车外,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04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