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雁妮与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雁妮,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长沙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21行初59号原告杨雁妮,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代理人卢毅,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73号。法定代表人谢德球,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红斌,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爱群,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天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湘龙路42号。法定代表人余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雁妮不服被告长沙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一案中,当事人庭外对停车位等问题已协商一致,原告杨雁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雁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雁妮负担。审 判 长 盛 群审 判 员 王灿红人民陪审员 何金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程 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