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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执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金军强与梁文龙、宋鹏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军强,梁文龙,宋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653号申请执行人:金军强,男,1985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梁文龙,男,1994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宋鹏刚,男,1988年2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金军强与被执行人梁文龙、宋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文龙、宋鹏刚外出无下落,其家中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