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246唐福祥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福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福祥,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无业。198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6月20日因盗窃被扬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六百元;2016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福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苏1003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福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有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唐福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福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唐福祥在二审期间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同时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福祥撤回上诉。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刑初4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铭代理审判员 汤军琪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