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白凤琴、郭面换与宋飞、宋小飞、李倩、李文亮、乔小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琴,郭面换,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白凤琴,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申请执行人郭面换,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宋飞,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白凤琴、郭面换与宋飞、宋小飞、李倩、李文亮、乔小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做出的(2015)鄂民终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凤琴、郭面换于2016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我院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宋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郭面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秀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