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547号原告: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76110989-5。法定代表人:荣新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华,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组织机构代码:71088675-8。法定代表人:武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兵,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审理原告新疆克虏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华世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