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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文田与郑建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田,郑建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51-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田,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贾家口镇尧台三村人,现住。被执行人郑建锁,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贾家口镇神堂村人,现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田与被执行人郑建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郑建锁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宁晋县贾家口镇神堂村村民委员会亦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