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金海、李银海等与郏县李口乡张沟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海,李银海,郏县李口乡张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116号原告李金海,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原告李银海,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郏县李口乡张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剑锋,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海、李银海与被告郏县李口乡张沟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李金海、李银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金海、李银海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金海、李银海撤回对被告郏县李口乡张沟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金海、李银海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明审 判 员 贾朋泽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少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