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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林小燕诉被告严崇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燕,严崇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1940号原告:林小燕,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委托代理人:许丁榜,琼海市恒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崇业,男,196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燕诉被告严崇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林小燕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小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由原告林小燕负担。审判员  王望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陛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