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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与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县佳佳乐幼儿园,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4民813号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道县东阳社区塘埂上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园园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霖,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环中路***号*号楼*****室。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与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以及委托代理人欧阳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由被告返还向原告收取的教育培训费29800元及利息。被告未予书面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请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核实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6月28日,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冷水滩区举办产品推销宣传会,通过电话的方式邀请原告参加。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邀请下,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的工作人员陈慧参加了宣传会议。经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推荐介绍,原告有意加盟被告公司的教育培训类产品,合作期限为二年,总费用为60000元。当日,原告交纳了3000元定金。其余款项约定2015年6月29日18时之前支付,过期定金不退。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支付了26800元给被告。待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支付了下欠的款项以后,再由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亲幼一体化》书面合同加盖印章以后,邮寄给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待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在合同上签字以后,再邮寄给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加盖好印章的《亲幼一体化》书面合同邮寄给了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收到书面合同以后,发现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法达到自已的合同目的,且内容与被告所宣传的内容有异,故原告拒签合同,并要求退款。此后,原告应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了被告,但被告并未将收取的教育培训费返还给原告。为此,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召开宣传会的方式,向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推荐教育培训类产品。虽然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先后两次向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纳了教育培训费用29800元。但因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约定,书面合同必须先由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加盖印章以后,并邮寄给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签字,之后再由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把签字确认的“亲幼一体化”书面合同邮寄给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档备查。这一约定,确定了双方必须在书面的合同上签字才视为合同成立。因此,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在收到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的书面合作合同以后,发现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宣传的内容有误,难以达到合同的目的,故原告拒签合同,并要求被告全额退款。这一事实,证明了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并没有依约成立。因此,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要求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退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要求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且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现金29800元。驳回原告道县佳佳乐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545元,由被告北京艾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明江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明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