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91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男,1996年1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威信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林窜至中山市南头镇兴业北路长虹公司某公司围栏外边停车处,徒手将车头锁破坏,盗得被害人吴某2停放在该处的喜马牌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3400元,车上的GPS定位器价值人民币590元)后逃离现场。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林在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北路附近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回的上述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吴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购买摩托车的发票和收据、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南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和发还清单、缴回的摩托车照片、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证人代某,4、简某2、何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陈林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淑娟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