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苏喜清、何腾松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喜清,何腾松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79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喜清,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2015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8月25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何腾松,男,1974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5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喜清、何腾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喜清、何腾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喜清自2015年4月2日开始,以月工资2400元受雇于“刘某2”(另案处理),在安溪县官桥镇毓秀中学旁被告人何腾松经营的小卖部内,通过笔记本电脑下载客户端软件连接网络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林某1、林某2等以押大小、单某、红绿蓝波段等方式进行投注。至2016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时止,非法获利2385元。被告人何腾松某知“刘某2”等人开设赌场仍将店面以每月500元租给“刘某2”等人使用。被告人苏喜清于2016年3月28日被安溪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6月27日主动投案;被告人何腾松2016年5月6日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苏喜清被查获时,被公安机关扣押违法所得款2385元及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审理中,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本案侦查人员林某3就本案部分事实出庭说明情况。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喜清、何腾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林某1、林某2、庄某、刘某1的证言,检查证、搜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身份情况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苏喜清、何腾松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喜清、何腾松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喜清、何腾松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喜清、何腾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腾松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喜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打击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苏喜清、何腾松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喜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7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止。)二、被告人何腾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上述罚金均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苏喜清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款二千三百八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苏喜清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秀娟速 录 员  王兰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