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9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管桂珍与程培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桂珍,程培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967号之二原告:管桂珍。被告:程培丽。原告管桂珍诉被告程培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管桂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梅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