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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29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管桂珍与程培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桂珍,程培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967号之二原告:管桂珍。被告:程培丽。原告管桂珍诉被告程培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管桂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梅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