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执异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宋远南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远南,中融汇联(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邵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异110号申请执行人宋远南,男,1954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中融汇联(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CBD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李明轩。被申请追加人邵付军,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6)京仲裁字第0177号宋远南与中融汇联(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汇联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宋远南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邵付军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远南提出申请称,2013年11月17日,宋远南与中融汇联公司签订编号为0087《合伙协议书》第七条第3项(6)中明确“邵付军以其个人财产为本基金的本金及收益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了《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承诺对中融汇联公司“河南恒生药业基金项目”以其个人所有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提供担保。2015年7月24日,邵付军向河南恒生药业专项基金的投资人出具了《河南恒生药业项目还款承诺书》,承诺以其名下资产支付中融汇联公司“河南恒生药业项目”投资人的出资本金及利息。综上,邵付军作为保证人,对(2016)京仲裁字第0177号裁决书认定的债务也负有向宋远南清偿的义务,因此申请追加邵付军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中融汇联公司未到庭。邵付军辩称,宋远南的追加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宋远南的追加申请。经审查查明:宋远南与中融汇联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0177号仲裁裁决书。宋远南依据上述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以(2016)京03执407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宋远南向本院申请追加邵付军公司为(2016)京03执407号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本案中,宋远南以邵付军对中融汇联公司出具过《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河南恒生药业项目还款承诺书》,是中融汇联公司的保证人,应对(2016)京仲裁字第017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债务向宋远南承担清偿责任为由,申请追加邵付军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远南申请追加邵付军为(2016)京03执407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