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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移送罗明园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罗明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罗明园,男,199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明园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明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4000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罗明园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