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九生刘某甲、张玉敏张某莫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九生刘某甲,张玉敏张某莫,刘翼辉刘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西省信丰县人,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现在信丰县万隆乡圩上经营饭店。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2月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玉敏张某莫,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江西省信丰县人,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住所地信丰县正平镇。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5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大涌分局旗山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5月28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刘翼辉刘某乙,男,汉族,1963年6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江西省信丰县人,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崇仙乡。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5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张玉敏张某莫、刘翼辉刘某乙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张玉敏张某莫、刘翼辉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至2016年1月,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通过手机或现场收单的方式接受他人下注购买六合彩码单,然后在将码单上报给上家被告人刘翼辉刘某乙及张玉敏张某莫,刘翼辉刘某乙按照报单金额的5%或2%的比例、张玉敏张某莫按照报单金额的10%或3%的比例返还水钱给刘九生刘某甲。期间,刘九生刘某甲报给刘翼辉刘某乙码单金额共计20万余元,报给张玉敏张某莫码单金额共计35万余元,累计赚取水钱2.5万余元。同时,被告人刘翼辉刘某乙又将从刘九生刘某甲处接到的20万余元码单上报给广东男子“阿文”(具体身份不详),“阿文”按照10%或5%的比例返水钱给刘翼辉刘某乙,刘翼辉刘某乙从中赚取水钱1万多元。而被告人张玉敏张某莫则将刘九生刘某甲报给他的35万余元码单以及刘甲生刘某丙(在逃)报给他的6.8万余元码单通过自己吃单或报给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的一些小商店赚取返点的方式牟利,小商店按照10%或3%的比例返还水钱张玉敏张某莫,张玉敏张某莫从中赚取水钱6000余元,自己吃单非法获利4.3万余元。2016年2月1日,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向侦查机关缴纳违法所得和赌资5万元,被告人刘翼辉刘某乙向侦查机关缴纳违法所得和赌资4万元;被告人张玉敏张某莫向侦查机关缴纳违法所得和赌资10万元。以上事实,有证人郭冬兵等人的证言有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张玉敏张某莫、刘翼辉刘某乙的供述,银行帐户交易流水,刘翼辉刘某乙手机微信码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常住人口信息查询,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庭审举证、质证无异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张玉敏张某莫、刘翼辉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买卖地下“六合彩”码单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各被告人的抽头渔利金额均已达到5000元以上,各被告人的赌资金额均已达到5万元以上,已构成赌博罪。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已退缴非法所得和赌资5万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敏张某莫具有坦白情节,属于初犯,已退缴非法所得和赌资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翼辉刘某乙具有坦白情节,属于初犯,已退缴非法所得和赌资4万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二万元(已交清);二、被告人张玉敏张某莫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元(已交清);三、被告人刘翼辉刘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一万元(已交清);四、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张玉敏张某莫、刘翼辉刘某乙分别向信丰县公安局退缴的非法所得和赌资五万元、十万元、四万元,均予以没收,由信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被告人刘九生刘某甲、张玉敏张某莫、刘翼辉刘某乙的刑期均待本判决生效后确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邹桂南人民陪审员 刘家慈人民陪审员 周礼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