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执字第00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2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旭,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郭超,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将被执行人郭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郭超履行给付义务XX元,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郭超银行存款XX元。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孙志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