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小宏与洋县步步高升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宏,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宏(周小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周晓宏持(2015)洋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申请执行1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洋县步步高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周晓宏已经领取,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俐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