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邹某与余某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保令1号申请人: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某,系一般授权。被申请人:余某。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余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邹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产确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房屋为共同产权,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请人在上诉审理期内,三番五次到申请人家中砸家俱、砸电话、砸电扇,向家里泼水,并在法庭上讲要把大儿子余某某打死。申请人现80多岁,被被申请人恐吓、威胁,精神压力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打砸家中物品、威胁、恐吓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因房产权属发生纠纷,应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依法上诉,但被申请人在上诉审理期间,分别于2016年6月4日、7月16日、9月9日、10月8日、10月12日到被申请人住处掀乱被申请人家中日常生活用品,其行为确实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且申请人现已80岁高龄,其正常生活不应被打扰,申请人申请的禁止事项确有禁止必要。故本院对申请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依法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余某到申请人邹某住处打砸家中物品、威胁、恐吓申请人邹某及申请人的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骚扰申请人邹某及申请人亲属。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邹某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余某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余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丽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