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胜利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利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胜利,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无业,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16)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二梅、被告人李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淮北市矿工医院附近的莲花梦宾馆*房间内,被告人李胜利容留黄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2006年2月28日晚,在淮北市渠沟镇万家商务宾馆301房间内,被告人李胜利容留黄某吸食冰毒,后黄某离开。次日早晨黄某再次来到万家商务宾馆301房间,被告人李胜利再次容留黄某吸食冰毒。2016年2月29日,公安机关在淮北市渠沟镇万家商务宾馆*房间内将容留黄某吸毒的被告人李胜利抓获,并从黄某处查获冰毒疑似物一袋(含包装重2.7克)。经检测,被告人李胜利及吸毒人员黄某的尿样呈阳性。经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胜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胜利的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物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称量笔录,辨认笔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录像,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李胜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利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胜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扣押的毒品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胜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冰毒一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伊人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