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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孟凡新与孟祥东、孟祥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新,孟祥东,孟祥虎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3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新,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东,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虎,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上诉人孟凡新因与被上诉人孟祥东、孟祥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司马村村委会于1997年2月18日出具证明称其将村办企业面粉厂10间厂房的北头两间房屋补偿给孟凡新作为宅基地使用。之后在2005年10月26日出具证明称将面粉厂10间厂房整体转让给孟祥东、孟祥虎使用。上述事实说明,司马村村委会就案涉诉讼标的先后分别与孟凡新、孟祥东及孟祥虎存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司马村村委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进一步查明两份合同的履行情况,据实作出判决。综上,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一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孟凡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霞审 判 员  陈兴祥代理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