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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辖终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傅国祥与吴煜青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国祥,吴煜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辖终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国祥,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斌、陈景阳,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煜青,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林祺龙(实习),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傅国祥因与被上诉人吴煜青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3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傅国祥上诉称,本案双方曾口头协议若产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厦门市思明区的东坪山,因此,本案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傅国祥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傅国祥上诉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协议管辖的约定,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因此,傅国祥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