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王岁超与西安华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岁超,西安华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王岁超。被执行人西安华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岁超与被执行人西安华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8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华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岁超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88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华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华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华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97175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97175元及利息。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谢绍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