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刑初527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健,无业。因吸毒,于1999年11月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0年10月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1年8月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2002年4月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05年8月被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于2014年4月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4年8月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6年2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6]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健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中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陈健与林国芬(已判刑)从无锡市新区坊前街道出发前往常州市武进区312国道武进大桥路段,向“新疆人”购买毒品,携带毒品返回无锡市途中被民警截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49.09克、海洛因0.33克。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健伙同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健辩称,其是陪林国芬至常州还钱,并不知道林国芬运输毒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由林国芬出资,被告人陈健与林国芬乘���赵某驾驶的黑车从无锡市新区坊前街道出发前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312国道武进大桥路段向“新疆人”购买毒品。后陈健下车购得2套甲基苯丙胺交给林国芬,林国芬将该毒品放在随身携带的皮包内,二人乘坐来时的黑车返回无锡市,途经312国道无锡市惠山区洛社段时被民警截获,当场在林国芬的皮包内查获利群香烟盒1只,内有2包白色晶体状物;从被告人陈健处缴获粉末状物1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重49.0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粉末状物重0.33克,含有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湖塘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健的归案情况。2.公安机关《现场笔录》及扣押、收缴毒品材料,证明现场缴获毒品的事实。3.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上述缴获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49.09克,海洛因0.33克。4.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开黑车的,事发当天被告人陈健用手机联系其去常州,后其在坊前接到了陈健和林国芬,林国芬坐在副驾驶位,陈健坐在后排,让其到武进大桥去。路上,陈健下车去取款机上取钱。快开到目的地的时候,林国芬先下车,陈健在武进大桥下的车,并让其掉好车头等他。过了十几分钟,陈健从马路对面走过来,其看见他拿着一个钱包和一包香烟,之后车子在林国芬下车的地方接了她。车子往无锡开到洛社时,被警察查获。5.涉案人员林国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和被告人陈健是同居关系,二人均吸毒。事发当天,其和陈健叫了黑车去常州购买毒品,因为其和卖家“新疆人”发生���矛盾,其就先下车,让陈健拿着其出资的7400元单独去和“新疆人”交易,后买了2套冰毒,回无锡途中被查获。6.取款录像及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林国芬让他人打款至被告人陈健使用的银行卡上,并由陈健取款。7.手机通话清单,证明事发阶段被告人陈健及林国芬等人的手机通话情况。8.被告人陈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事发当天中午,其联系了一辆黑车,和林国芬去常州购毒。途经洛社建设银行时,其下车领取了4100元,林国芬还给了其一些现金。到了常州,林国芬先下车,因为她和卖家有点不愉快,其就继续乘车到交易地点,用7400元向“新疆人”购买了2套冰毒,是装在香烟盒里的。后其在车上把香烟盒交给林国芬,二人仍旧一起坐车返回无锡,在洛社312国道被警察查获。民警当场从林国芬包内找到了刚刚购买的2套冰毒,还在其��色手包内找到1小包海洛因和针筒,海洛因是“新疆人”送的。在侦查后期称林国芬叫其去常州还钱,到了之后林国芬先下车,其继续乘车开到桥底下,让司机往前开掉头等其,其下车注射了1针海洛因,后其和林国芬坐上车返回无锡,途中被民警抓获。其黑包中的海洛因是此前一个四川人送的。之前之所以交代与林国芬去常州购买毒品后返回途中被抓获,是因为吸毒导致头脑不清,同时为了帮助林国芬减轻罪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与他人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健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陈健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审查认为,陈健曾多次供述和林国芬前往常州购买毒品,后携带毒品于返回途中被查获的事实,并有涉案人员林国芬的供述、证人赵某的陈述以及现场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陈健提出的翻供及辩解理由不合常理且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但根据被告人陈健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作用,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唐 洁代理审判员 顾 瑜人民陪审员 颜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匡 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