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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党伟与西安力方数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伟,西安力方数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伟。被执行人西安力方数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党伟与被执行人西安力方数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5】8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相关部门查询,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8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