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5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伟鑫隆有限公司与闫建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伟鑫隆有限公司,闫建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5953号原告驻马店市伟鑫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富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建霞,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伟鑫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建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伟鑫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伟鑫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