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靳明方与高平市公安局、高平市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案件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明方,高平市公安局,高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524行初7号原告靳明方,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现住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高平市公安局。住所地:高平市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苗晋军,高平市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爱芳,高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梁,高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被告高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高平市长平西街**号。法定代表人邹树琦,高平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牛芳,高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贺建刚,高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明方诉被告高平市公安局、高平市人民政府不服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靳明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靳明方负担。审 判 长 李 沫人民陪审员 李纯忠人民陪审员 杨秀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姜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