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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高学琼与明安林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473号高学琼与明安林,董恋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5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安林,董恋芝无履行能力,经到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22执4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乐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