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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海,丁少平,张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07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海,干部,被执行人丁少平,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喜明,干部。本院在执行张东海申请执行丁少平、张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84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少平、张喜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丁少平、张喜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喜明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喜明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盛世豪城12#楼-2-1001-10的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4-9015679)。被执行人张喜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喜明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喜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喜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