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国荣与韩先芬、狄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荣,韩先芬,狄和平,许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荣,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瓦房子镇团山子村于家沟组0550号。被执行人韩先芬,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瓦房子镇瓦房子锰矿第五居民组0951号。被执行人狄和平,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国志,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瓦房子镇团山子村于家沟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荣与被执行人韩先芬、狄和平、许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