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康淑平与被告李树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淑平,李树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905号原告康淑平(×××),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树贵(×××),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淑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淑平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康淑平承担。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