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5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国鹏与修文县人民政府、修文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鹏,修文县人民政府,修文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115行初52号原告赵国鹏,男,汉族,1940年11月29日生,住所地修文县。被告修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修文县翠屏西路104号。法定代表人佘龙,职务县长。被告修文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修文县人民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赵俊达,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鹏诉被告文县人民政府、修文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赵国鹏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韩 龙代理审判员 黄娜娜人民陪审员 王青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