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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包长军与被告张洪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长军,张洪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723号原告:包长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委托代理人:吴凤霞,青岛黄岛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洪波,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长军与被告张洪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长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长军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