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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4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邹子雄与李某、李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子雄,李某,李云华,陈保红,黄国勇,杨美兰,陈某,陈根林,刘梅云,吴某,曾金红,周某,石爱东,周菊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1300号原告:邹子雄,男,199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法定代理人:邹某,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系邹子雄父亲。委托代理人帅航平,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男,200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李云华,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某父亲。被告:陈保红,女,41岁,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某母亲。被告:李某,男,200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黄国勇,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系李某父亲。被告:杨美兰,女,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陈某,男,200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陈根林,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系陈某父亲。被告:刘梅云,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系陈某母亲。被告:吴某,男,200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丰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曾金红,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广丰县人,住址同上,系吴某母亲。被告:周某,男,200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石爱东,男,41岁,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系周某父亲。被告:周菊英,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址同上,系周某母亲。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健,江西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子雄与被告李某、李云华、陈保红、黄国勇、杨美兰、陈某、陈根林、刘梅云、吴某、曾金红、周某、石爱东、周菊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方已自行和解并得到赔偿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子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计9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俊艳